贵 州 省 公 安 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贵 州 省 卫 生 厅
黔公通[2012]116号
关于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州)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了妥善解决全省公安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公安监所”)监管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现就被监管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将被监管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包括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安康医院和收容教育所的所有被监管人员。
被监管人员根据户籍性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由公安监所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合办”负责经办业务。
二、被监管人员的参保管理及待遇享受
(一)参保代管单位
1、由于被监管人员的特殊身份和特殊管理方式,全省统一由公安监所作为被监管人员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参保代管单位”)。各参保代管单位要明确1名医保专管员,负责被监管人员的医保工作,为被监管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和医药费报销等事宜。
2、参保代管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农合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原则上应将符合参保范围的被监管人员整体纳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3、参保代管单位应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农合办提供被监管人员身份信息,由医保经办机构或农合办在医保管理系统中作出特殊标识,对这部分人员参保信息实行集中管理。
(二)已参保人员的参保管理
1、被监管前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参保代管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被监管人员身份,身份医保仍在有效期的继续享受原医保待遇,有效期满的予以办理续保手续。
2、对于被监管前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被监管后因停发工资、辞退、除名等造成脱保的,由参保代管单位重新为其办理参加新农合或城镇民民基本医疗保险事宜。
3、对于被监管前已参加新农合的,因一户一证,影响其家庭成员使用,由参保代管单位重新为其办理参加新农合事宜。
(三)未参保人员的参保管理
被监管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参保代管单位根据其户籍性质,分别为其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事宜。因城市新农合统筹基金盘子有限,市(州)直属和市(区)监所,异地户籍的被监管人员,参加新农合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监管总人数的50%.
(四)医保待遇享受
参保的被监管人员按统筹地区医保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和农合办要及时为参保单位及参保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三、被监管人员的就医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医保经办机构、卫生局及农合办、参保代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协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被监管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一)一线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可按照规定,指定符合条件的公安监所执业医疗机构(监管医院、卫生所、门诊部、医务室)为被监管人员的一线定点医疗机构。一线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医院管理住处系统,与社保经办机构、农合办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公安监所医疗机构不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要指定所在地其它公立综合医疗机构为被监管人员的一线定点医疗机构。
(二)二线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可指定县级以上已纳入医保及新农合定点的综合性医院为被监管人员的二线定点医疗机构。二线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被监管人员突发重危疾病住院治疗的“绿色通道”,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公安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配备必要的特殊安全设施,共同做好被监管人员就医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三线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省级有关医院为三线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处理二线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被监管人员。转送省级有关医院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四、 被监管人员医保关系的接续与终止
(一)被监管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32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被监管人员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移送监狱机关服刑的,参保代管单位应向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申报,终止其医保关系。
各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公安监所和被监管人员的双重特殊性,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合作,积极探索,突破难点,认真做好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并积极研究解决,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安监管场所 被监管人员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公安部监管局。
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省政法委,亚东、晓凯、康生同志,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综治办。
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领导、厅属有关单位。
贵州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2年8月24号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