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人社通[2013]7号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报销费用的通知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规定,参保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住院费用,按照本市参保职工上一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或者平均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012年平均生育医疗费用为3283元/人,平均计划生育手术费为3826元/人。
请你中心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6日
抄送:贵阳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月 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