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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02-21 [ ] 浏览次数:34419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人社通[2013]8


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

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文件精神,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2013年度凡符合规定的破产、撤销、解散企业应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预留标准按2012年我市参保退休人员个人人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310/人·年执行。

特此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6

抄送: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贵阳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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