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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2-21 [ ] 浏览次数:35221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筑人社通[2013]6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36号)及《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1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4%恢复为金融危机前的0.7%

二、从201311日起,将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三、用人单位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其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或休假的,产假或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休)假期天数计发。

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我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六、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经办机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发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所欠缴费用的,从补缴成功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

    七、参保女职工产(休)假天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八、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后) 或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具体资料见附件。

    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一次性计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一、申请分娩生育津贴需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

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查

 

二、申请计划生育津贴需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3、疾病证明书(证明何时在医院做何种计生手术,

加盖医院疾病证明章)

4、计划生育手术发票复印件

5、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休

假起止日期)

6、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6

抄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市信息中心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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