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文件
筑医保通[2012]7号 签发人:周虎
关于修订完善贵阳市特殊病种(门诊大病)
办证条件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疾病诊断的临床指征及名称发生一些变化,为使《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办证条件更加科学、完善,同时易鉴定、便操作,经贵阳市相关医学专家反复研究,重新修订完善了贵阳市特殊病种办证条件,现就19个特殊病种办证申办资料,办证条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证须提供的资料
(一) 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出院记录(近两年内)
1.由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提供;
2.申办病种在出院记录中需有明确诊断,凡是诊断不明确、涂改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疾病证明书(近三个月内);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申报、领证时出示);
(六) 近两年内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等资料,并在出院记录中有相关记录。
二、办证条件
(一)各类恶性肿瘤:具备以下任意一条可办理:
1.病理报告单;
2.病理报告单已超过两年的或无法提供病理资料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的放、化疗资料。
(二)慢性肾衰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肌酐(Scr)>178umol/L或肌酐清除率(Ccr)≤50%;
2.须有一个疗程以上的结肠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记录。
(三)精神分裂症: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四)慢性白血病:
1.骨髓检查报告单;
2.细胞遗传学检查报告单:提示Ph染色体阳性;
3.基因诊断结论:提示BCR-ABL融合基因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五)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记录资料;
2.提供需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证明资料。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和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报告单。
1.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100;
2.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3.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4.抗Sm抗体阳性;
5.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八)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
1.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心脏扩大、心肌肥厚或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为办证条件):
(1)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①血糖监测报告单;
②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或心肌肥厚。
(2)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 血糖监测报告单;
② 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③心电图图文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糖尿病并脑损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卒中。
3.糖尿病并肾脏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3)肾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血肌酐超过正常值;
(4)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5)ß-微量球蛋白检查报告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4.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5.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眼底检查图文报告单:提示由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病变。
(九)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梗塞):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神经系统体查:提示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卒中。
(十)肝硬化(失代偿期):
1.肝硬化失代偿期的症状及体征;
2.肝功能化验单;
3.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报告单;
4.钡餐或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二项为办证条件。
(十一)肺结核:
1.出院记录有明确的抗结核治疗方案;
2.胸部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表述活动性结核病灶;
3.痰涂片检查报告单:找到结核杆菌。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二)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
1.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心脏扩大、心肌肥厚或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为办证条件)
(1)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①血压监测记录单或长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②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或心肌肥厚。
(2)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 血压监测记录单或长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② 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③ 心电图图文报告单:提示急性心肌梗死或陈旧性心肌梗死。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长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卒中。
3.原发性高血压并肾脏损害: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长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3)肾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血肌酐超过正常值;
(4)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300mg/g;
(5)ß-微量球蛋白检查报告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三)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1.冠心病并心肌梗塞:具备以下任意一条可办理:
(1)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的心电图检查图文报告单及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依据;
(2)冠状动脉支架手术记录;
(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
2.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明确提示以下表现: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持续房颤、Ⅱ度Ⅱ型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长间歇>3秒;
(3)植入ICD、CRT或CRTD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3.冠心病并心脏扩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
(十四)支气管哮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近两年内的正规治疗记录。
(十五)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呼吸衰竭):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超声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室增大(右心室内径≥20mm或右室流出道≥30mm);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条件(1)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或(和)PaCO2≥50mmHg。
(十六)甲亢(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1)TSH(促甲状腺激素)检查报告单;
(2)FT3(游离T3)、FT4(游离T4)检查报告单;
(3)TT3(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4(总甲状腺素)检查报告单;
(4)心电图检查图文及报告单;
(5)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
(6)浸润性突眼度≥18mm。
以上(1)、(2)或(3)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七)血友病:
1.出院记录中明确提示有出血倾向;
2.FⅧ(凝血因子8)、FⅨ(凝血因子9)促凝活性<50%。
(十八)帕金森氏病:具备以下任意一条可办理:
1.进行性运动迟缓及姿势障碍;
2.肌强直;
3.静止性震颤。 (十九)重症肌无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肌疲劳试验阳性;
2.药物试验阳性。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补充完善特殊病种门诊办证条件的通知》(筑医保通[2010]12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2012年12月18日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