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人社通[2014]15号
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
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文件精神,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2014年度凡符合规定的破产、撤销、解散企业应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预留标准按2013年我市参保退休人员个人人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728元/人·年执行。
特此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5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印